柴油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摘自 GB 3847-2005第Ⅳ部分)
1、对于本标准实施后生产的在用汽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规定经型式核准批准车型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附录I
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车型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排气
烟度排放限值,再加0.5m-1。
2、对于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生产的汽车,应按附录I 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
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以下数值:
――自然吸气式:2.5m-1;
――涡轮增压式:3.0m-1。
3、 对于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3.1 自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附录K的要求进行
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4.5Rb 。
3.2 自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附录K 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5.0Rb 。
4、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4.1 自本标准的实施之日起,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可采用本标准附录J中所规定的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也可采用目测法,对高排放汽车进行筛选,由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4.2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选择
自由加速法或加载减速工况法中的一种方法作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对于同
一车型的在用汽车实施排放监控或环保定期检测时不得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排气污染物排
放检测方法。
4.3 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
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5.1 本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5年7月1日。
5.2 本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