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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摘自 GB 3847-2005第Ⅳ部分)技术资料 |  
 发布日期:2009-8-19  文件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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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车的排气烟度排放控制要求(摘自 GB 3847-2005第Ⅳ部分)

 

1、对于本标准实施后生产的在用汽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规定经型式核准批准车型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附录I

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车型核准批准的自由加速排气

烟度排放限值,再加0.5m-1

2、对于2001101起生产的在用汽车

200110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生产的汽车,应按附录I 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

验,所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不应大于以下数值:

――自然吸气式:2.5m-1

――涡轮增压式:3.0m-1

3、 对于2001101前生产的在用汽车

3.1 199571起至2001930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附录K的要求进行

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4.5Rb

3.2 1995630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附录K 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5.0Rb

4、 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

4.1 自本标准的实施之日起,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可采用本标准附录J中所规定的加载减速工况法。在用汽车的排放监控也可采用目测法,对高排放汽车进行筛选,由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4.2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选择

自由加速法或加载减速工况法中的一种方法作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对于同

一车型的在用汽车实施排放监控或环保定期检测时不得采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排气污染物排

放检测方法。

4.3 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的地区,应制定地方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

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5.1 本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571

5.2 本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摘自 GB18285-2005)技术资料 |  
 发布日期:2009-8-19  文件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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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摘自 GB18285-2005

1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汽车,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1 新生产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

         

  

  

高怠速

CO %

HC 10-6

CO %

HC 10-6

200571起新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0.5

100

0.3

100

200571起新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0.8

150

0.5

150

200571起新生产的重型汽车

1.0

200

0.7

200

 

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

 

 

2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体积分数)

         

  

  

高怠速

CO %

HC 10-6

CO %

HC 10-6

199571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199571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900

3.0

900

200071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0.8

150

0.3

100

2001101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0

200

0.5

150

199571前生产的重型汽车

5.0

2000

3.5

1200

199571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200491起生产的重型汽车

1.5

250

0.7

200

12001 5 31 日以后生产的5 座以下(含5 座)的微型面包车执行此类在用车排放限值。

2(1)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M1 类、M2 类和N1 类车辆。

(2) M1 M2N1 类车辆

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000kg 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

(4)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M1类车。

(5) 第二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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